※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一百十四年五月六日訂定第 9 條及第 21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五年一月 一日施行。
檢察官助理由各地方檢察署依前條規定自行進用,於辦理公開招考或遴選 時,應就進用員額及在職人數層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