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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14 年 05 月 06 日
地方檢察署為辦理檢察官助理招考或遴選之權責機關,為確保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助 理員額之妥適性,爰規定於進用檢察官助理時,應層報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