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贓物庫應於每六個月(每年度三、九月)依據列管「委保」字號之「 扣押物品清單」產出應盤點清冊(附件二)送政風室勾選抽查保號, 由贓物庫會同政風室擇期至責付保管處所進行抽盤後,並製作「檢查 紀錄表」(附件三)附卷,並將檢查結果彙整完畢後簽核。 前項規定得請移送機關檢查扣押物品保管狀況,並將檢查紀錄及照片 陳報本署備查。 第一項抽盤,得請移送機關或責付第三人保管扣押物品所在地之轄區 派出所員警會同在場。 第一項抽盤無訛後,保管人、檢查人及在場員警應於「檢查紀錄表」 (附件三)內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