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委託代保管扣押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7
七、贓物庫應於每六個月(每年度三、九月)依據列管「委保」字號之「
    扣押物品清單」產出應盤點清冊(附件二)送政風室勾選抽查保號,
    由贓物庫會同政風室擇期至責付保管處所進行抽盤後,並製作「檢查
    紀錄表」(附件三)附卷,並將檢查結果彙整完畢後簽核。
    前項規定得請移送機關檢查扣押物品保管狀況,並將檢查紀錄及照片
    陳報本署備查。
    第一項抽盤,得請移送機關或責付第三人保管扣押物品所在地之轄區
    派出所員警會同在場。
    第一項抽盤無訛後,保管人、檢查人及在場員警應於「檢查紀錄表」
    (附件三)內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