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機關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設性騷擾申訴處理會(以下簡稱申
處會)。
申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指定副
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
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員工、社會公正人士
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又
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應至少二名,且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
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員工遴派
兼任之。
申處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申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矯正學校得由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要點處理性騷擾申訴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