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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7
七、機關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設性騷擾申訴處理會(以下簡稱申
    處會)。
    申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指定副
    首長或適當人員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
    指定委員代理之;其餘委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員工、社會公正人士
    或專家學者聘(派)兼任之,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又
    社會公正人士或專家學者應至少二名,且女性委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
    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處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員工遴派
    兼任之。
    申處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申處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矯正學校得由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要點處理性騷擾申訴事
    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