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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與所屬機關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處理要點 7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一、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及參照現行「法務部與所屬
    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申訴調查及懲處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於第一項至第六項明
    定機關為處理本要點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應設性騷擾申訴處理會(以下簡稱申處
    會),以及申處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
二、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七項明定矯正學校得
    由該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要點處理性騷擾申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