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辦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審慎處理,未能依限於六日內辦結者,應經業 務主管核准,並至遲於十五日內辦結。未能於十五日內辦結者,應簽 請所長核准展延,延長以十五日為限,並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電子 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陳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