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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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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偵辦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
    九條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
    十六條之罪案件,訊(詢)問被害人,以一次訊(詢)問完畢為原則
    ,如非有必要,不宜再度傳喚,以減少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對於兒
    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尤應體察其陳述能力不及常人,應給與充分
    陳述之機會,詳細調查。
    偵辦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
    九條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
    十六條之罪案件,如被害人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於檢察官或檢察事
    務官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並應注
    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有關專業人士在場詢(訊)問之相關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