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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妨害性影像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7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一、為周延保護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案件及以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
    之三之性影像,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案件
    之被害人,爰參考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偵查
    中之訊(詢)問,以一次訊(詢)問完畢為原則,如非必要,不宜再度傳訊,以
    減少對被害人之二次傷害。另為充分保護兒童或心智障礙之被害人,檢察官或檢
    察事務官於訊(詢)問時,更應注意體察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陳述能力不及常人,
    應更有愛心及耐心充分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並為詳細調查,爰訂定本點第一
    項規定。
二、另參酌兒童權利公約(CRC )第十二條規定,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
    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
    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十二條規定,應
    採取適當措施,便利身心障礙者獲得其於行使權利行為能力時可能需要之協助。
    為加強對被害人為兒童及身心障礙者特殊性之偵查專業,並維護弱勢證人之司法
    程序權益及證言可憑信,及充分保障兒童及心智障礙者之相關權益,爰參考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有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訊(詢)規定,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
    認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並應注意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十九條有關專業人士在場詢(訊)問之相關規定,爰訂定本點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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