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 (二)遷入居住後,連續三十日未居住。 (三)三個月內居住未滿四十五日或一年內居住未滿一百八十三日。 (四)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查無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住所者。 (五)轉、分租他人。 (六)借用人有無前項各款之認定,以實際訪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