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受訓人員實地訓練方式,如下: (一)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指派專責人員擔任指導員,就訓練內容全程指 導。指導員對於受訓人員有指導監督之權責,並應隨時考核受訓人 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表現情形。 (二)指導員應指導受訓人員研閱反貪、防貪、肅貪、再防貪及安全維護 、機密維護等業務之案卷。 (三)受訓人員應對於訓練單位交付之模擬案件,擬作文書稿件,並經指 導員及其單位主管評閱。 (四)訓練單位應安排受訓人員現場見習採購監辦、工程抽(查)核、業 務稽核及機關維護等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