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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實地訓練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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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之實務訓練專業學習實地訓練
    實施事項,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並由廉政人員訓練
    班執行,法務部廉政署得依受訓人員編組,遴選政風人員擔任輔導員
    ,執行訓練工作。
四、實地訓練係指受訓人員以實例演練與現場見習等方式,瞭解實地訓練
    辦理機關之廉政業務現況,研閱案卷並辦理廉政業務模擬案件及擬作
    實務書類。
五、實地訓練之實施期間及執行單位,由法務部廉政署定之。
    法務部廉政署應指定績效優良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擔任實地訓練之執
    行單位(以下稱訓練單位),並派員視導各訓練單位執行情形及受訓
    人員學習狀況。
六、各訓練單位對於受訓人員之實地訓練方式,應訂定實地訓練執行計畫
    ,函報法務部廉政署核定後實施。
七、受訓人員實地訓練方式,如下:
(一)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指派專責人員擔任指導員,就訓練內容全程指
      導。指導員對於受訓人員有指導監督之權責,並應隨時考核受訓人
      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表現情形。
(二)指導員應指導受訓人員研閱反貪、防貪、肅貪、再防貪及安全維護
      、機密維護等業務之案卷。
(三)受訓人員應對於訓練單位交付之模擬案件,擬作文書稿件,並經指
      導員及其單位主管評閱。
(四)訓練單位應安排受訓人員現場見習採購監辦、工程抽(查)核、業
      務稽核及機關維護等業務。
八、受訓人員應遵守訓練單位規定及服從訓練單位各項業務指導員之指導
    。
九、辦理實地訓練所需經費(不包含受訓人員之交通費及膳食費),由各
    該訓練單位相關預算支應。
十、訓練單位主管及指導員應就實地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表)內之項目
    實施考核,於是項訓練結束七日內,連同受訓人員擬作之書類,函送
    法務部廉政署計算成績。
十一、本規定由法務部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