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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公發布日: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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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輔佐人協助申訴人事項:
(一)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得向審議小組申請指定其家長、監護人或
      社會人士一人為輔佐人。
(二)輔佐人得協助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為下列行為:
      1.適度對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提供必要的支援並防止被報復、
        恐嚇或其他負面影響。
      2.保護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之隱私,因其經驗、知識和理解方
        面之不足,給予講解指導。
      3.與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進行溝通及對話。
      4.與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進行隱私性面談及非語言形式交流。
      5.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對事件無法具體描述時,提供繪畫、遊
        戲、身體語言等輔助措施,以釐清事實。
      6.協助輔導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對申訴程序瑕疵補正事宜。
(三)輔佐人難期公正或偏頗之虞,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得再請求審
      議小組同意另行指定適當之人為其輔佐人。
(四)輔佐人有到場陳述之義務。
(五)輔佐人到場之陳述,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或其委任代理人未立
      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