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2.19
一百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修正,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外界送入財物,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 絡電話、住居所或聯絡地址、收受財物收容人之姓名及編號、與收容人關 係、送入飲食或物品之種類、數量及來源、送入金錢之數額。 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繳驗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及登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