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合併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
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
給許可之文件,並應通知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徵詢消滅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