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合併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 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經核准者,應發 給許可之文件,並應通知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徵詢消滅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