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醫人員參加第六點各款所列之在職進修教育課程,應向舉辦單位索 取證明。但參加法務部或其委託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 理之課程,不在此限。 第四點各款授課者資格之認定及第六點各款所列之在職進修教育課程 積分之採計,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