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人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7
七、法醫人員參加第六點各款所列之在職進修教育課程,應向舉辦單位索
    取證明。但參加法務部或其委託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
    理之課程,不在此限。
    第四點各款授課者資格之認定及第六點各款所列之在職進修教育課程
    積分之採計,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