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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人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7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一、參加在職進修教育之法醫人員應提出證明及其例外情形。
二、第四點各款授課者資格之認定及第六點各款所列之在職進修教育課程積分之採計
    ,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