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四)之日起十五日內至本分署應用 檔案,並預先前三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如有 特殊需求則另行約定應用日期;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 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 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 入應用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