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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7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四)之日起十五日內至本分署應用
    檔案,並預先前三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如有
    特殊需求則另行約定應用日期;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
    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查
    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
    入應用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五
    )簽名。
民國 106 年 03 月 16 日訂定
7
七、申請人應於收受審核通知書(附件 4)之日起 15 日內至本分署應用
    檔案,並預先前 3  天與本分署檔案室承辦人員聯絡,以資準備,如
    有特殊需求則另行約定應用日期;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
    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至指定處所為之,經本分署檔管人員
    查驗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書,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
    進入應用處所。
    受理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附件 5
    )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