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報酬,均併計於鑑定費內。鑑定人應於實施鑑 定前,向本分署指定繳納之人收取,不得向本分署請求。 分署選任鑑定人後,應通知被選任之鑑定人,並副知移送機關。移送 機關(債權人)未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鑑定費用,鑑定人應即向 承辦股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