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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行政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 7
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
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四條、第六條及參考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託鑑定估價須知第九條訂定。
二、明定鑑定人不得另外收取日費、旅費及報酬。以及分署選任鑑定人後,應通知被
    選任之鑑定人及移送機關,若移送機關未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鑑定費用,鑑
    定人應即向承辦股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