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 比例原則,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為收 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保 管、沒入或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