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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7
七、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
    比例原則,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為收
    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保
    管、沒入或廢棄之。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7
七、寄(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
    比例原則,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為收
    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保
    管、沒入或廢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