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符合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辦理時間為非例假 日之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如因特殊事由更改時間, 由戒護科提前通知。另當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眷屬無法準時於 指定時間下午一時二十五分前來監辦理登記者,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 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再予提帶受刑人辦理與眷屬同住,並辦理 時間至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