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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受刑人申請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7
七、符合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辦理時間為非例假
    日之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如因特殊事由更改時間,
    由戒護科提前通知。另當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眷屬無法準時於
    指定時間下午一時二十五分前來監辦理登記者,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
    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再予提帶受刑人辦理與眷屬同住,並辦理
    時間至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7
七、符合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辦理時間為非例假
    日之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止;如因特殊事由更改時間,
    由戒護科提前通知。另當月辦理與眷屬同住,收容人眷屬無法準時於
    指定時間下午一時二十五分前來監辦理登記者,戒護科得視警力狀況
    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再予提帶受刑人辦理與眷屬同住,並辦理
    時間至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止。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訂定
7
七、符合與眷屬同住之受刑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辦理時間為非例假
    日之 13 時 30 分至 17 時 30 分止;如因特殊事由更改時間,由戒
    護科提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