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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使用通譯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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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自備傳譯人員,檢察官為選任前,應主動瞭解該傳
    譯人員之身分、傳譯能力及其與受訊問人之關係,並徵詢其他受訊問
    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