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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公發布日: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7
七、通譯就傳譯案件所涉之法律、訴訟程序、專業知識或其他陳述用語不
    明瞭時,應主動告知檢察官協助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