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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7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通譯本身未必具備法律或傳譯案件所涉專業,為確保傳譯正確性,通譯就傳譯案件所 涉之法律、訴訟程序、專業知識或其他陳述用語不明瞭時,應主動告知檢察官協助釐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