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所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年資:(最高 30 點) 1.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 2 點。 2.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二)考績:(最近五年) 1.考績甲等給 3 點。 2.考績乙等給 2 點。 3.考績丙等給 1 點。 (三)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 1 點。 2.記功一次給 3 點。 3.記大功一次給 9 點。 4.申誡一次減 1 點。 5.記大過一次減 9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