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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7
七、本所宿舍分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下:
(一)年資:(最高 30 點)
      1.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 2  點。
      2.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二)考績:(最近五年)
      1.考績甲等給 3  點。
      2.考績乙等給 2  點。
      3.考績丙等給 1  點。
(三)獎懲:(最近三年)
      1.嘉獎一次給 1  點。
      2.記功一次給 3  點。
      3.記大功一次給 9  點。
      4.申誡一次減 1  點。
      5.記大過一次減 9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