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辦理收容人名籍資料查詢業務之管制與安全維護事項: (一)獄政管理系統資料查詢帳號,經本所統計室配賦各使用科室相關人 員查詢、調閱資料作業時使用,不得浮濫。 (二)各科室承辦人以查詢本單位業務所需資料為限,不得查詢與業務顯 不相關之收容人名籍資料。 (三)各科室主管應確實加強督考並督促所屬同仁依部頒資訊安全規定, 辦理收容人名籍資料安全維護事項,防止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 、滅失或洩漏。 (四)為強化收容人名籍資料之安全,防止濫權查詢,應建立名籍資料處 理標準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