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訴之收容人,應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訴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由個人提出申訴 ,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