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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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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7
七、本監辦理公務探訪、關懷活動之時間以一個半小時為限,活動場地為 本監崇善堂或其他適當地點。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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