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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7
七、本監辦理公務探訪、關懷活動之時間以一個半小時為限,活動場地為
    本監崇善堂或其他適當地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7
七、本監辦理公務探訪、關懷活動之時間以一個半小時為限,活動場地為
    本監崇善堂或其他適當地點。
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訂定
7
七、本監辦理公務探訪、關懷活動之時間以一個半小時為限,活動場地為
    本監崇善堂或其他適當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