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監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給二十點。 (二)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給十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 離非當天所能往返者給二十點。 (三)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二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給一點,未滿六個月不 計點。 (五)考績甲等給三點、考績乙等給二點、考績丙等給一點(按最近五年 )。 (六)眷口數計算每人三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口 計點,其子女滿 20 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