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獎懲
(一)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嘉獎二次,督導及承
辦人員各記功一次。
(二)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嘉獎一次,督導及承
辦人員各嘉獎二次。
(三)考核成績列為乙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督導及承辦人員各
嘉獎一次。
(四)考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督導及承辦人員各
申誡一次。
(五)考核成績列為丁等者,機關首長(單位主管)申誡二次,督導及承
辦人員各申誡一次。
(六)前開考核結果,由各權責機關依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之規定,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