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執行社會勞動成績優良者,各該檢察機關得 建請其主管機關給予該項業務有關人員為適當之獎勵,如執行機關( 構)表現績優,符合表揚標準者,將於每年司法節予以公開表揚,表 揚標準如後: (一)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一百名以上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二)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五十名以上未滿一百名者,由高等檢察署 予以表揚。 (三)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二十名以上未滿五十名者,由各該地方檢 察署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