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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7
七、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執行社會勞動成績優良者,各該檢察機關得
    建請其主管機關給予該項業務有關人員為適當之獎勵,如執行機關(
    構)表現績優,符合表揚標準者,將於每年司法節予以公開表揚,表
    揚標準如後:
(一)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一百名以上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二)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五十名以上未滿一百名者,由高等檢察署
      予以表揚。
(三)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二十名以上未滿五十名者,由各該地方檢
      察署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