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關於資遣預告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1.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二)助理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 照給。 (三)本所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 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