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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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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於資遣預告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1.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
(二)助理人員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
      照給。
(三)本所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
      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