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清理: (一)機密檔案未經解密,不得銷毀。但有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嚴重 影響人體健康者,不在此限。 (二)解密條件已成就或未列解密條件者,應彙編基密檔案目錄,送請業 務承辦單位檢討,並由承辦人員依法令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 事宜。但保密期限屆滿者,其解密事宜,由檔案管理單位送業務單 位依規定逕行註銷。 (三)機密檔案經解密,即依一般檔案管理,檔案目錄之案名或案由以代 名或代碼者,應予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