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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7
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
    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