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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7
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97 年 06 月 26 日
一、明定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之原則及例外情形。又機關
    首長參加與機關有採購契約關係之業者所舉辦之策略聯盟會議等活動,屬列舉之
    「公務禮儀」範圍,應得參加。
二、對於受邀參加非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揭示如與身分、職務顯不相宜,仍
    應避免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