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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辦理收容人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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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收容人物品保管作業流程:
(一)物品保管分類:
      1.貴重物品:金融(信用)卡、提款卡、健保卡、存摺、有價證券
        、支票、當票、印鑑、外幣、金飾、玉器、資訊、通訊、消費性
        等數位電子產品、重要證件(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技術士證、
        戶口名簿、退伍證明書、服務證、護照、臺胞證)、手錶、鑰匙
        及其他貴重物品。
      2.一般物品:衣物、鞋類、行動電話電池、乾電池、皮帶、皮夾、
        旅行箱、皮包、書籍等物品。
      3.身分證:國民身分證。
      4.電器用品:收容人入監攜帶不符收容人電器使用規定之項目。
(二)貴重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1.值勤檢查貴重物品人員應逐一登載品名、數量、外觀、顏色於分
        戶卡,並將貴重物品封存於透明塑膠袋內,投入貴重物品專用櫃
        ,待下一上班日由保管承辦人員會同收容人當面拆封,確認貴重
        物品無誤後將登載於貴重物品保管袋內,並以膠水密封裝訂,令
        收容人於封口及接縫處捺印指紋,拍照存證、封緘。待照片列印
        完成後,於背面簽名、捺印,以資證明。
      2.同一收容人有多個貴重物品保管袋時,應以訂書機將之合訂,並
        加以捆綁固定。
      3.貴重物品應載明品名、數量、廠牌型號、形狀外觀、特徵及有無
        毀損,另外幣載明幣別張數及金額、支票載明到期日。
      4.辦理貴重物品保管時,應告知收容人可提出報告申請,由家屬領
        回貴重物品。
(三)一般物品保管注意事項:
      1.逐一檢查各項物品是否藏匿違禁品後,清點無誤放入塑膠保管袋
        內,並於袋面以簽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
      2.保管物品應依分類逐一在分戶卡上登載品名及數量,但過於細微
        或雜亂物品,例如名片、發票、電話簿及其他不適於登錄之物品
        ,統一置放於皮夾、皮包或行李箱內。
      3.其他監所移入收容人之保管物品,應當面拆封檢查後再予以保管
        ,以防夾帶其他物品。
      4.攜入書籍應填寫「送檢單」交由教化科檢查,如不符攜入一律送
        交保管。
(四)身分證保管注意事項:身分證登記於分戶卡,交由名籍股人員併入
      收容人身分簿內。
(五)電器用品保管注意事項:
      1.其他監所移入之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一律交由戒護科檢查,
        如為四級受刑人,除刮鬍刀及電風扇外,其他電器用品應先交付
        保管,待進編三級再申請領回使用;其他新收收容人攜入之電器
        用品亦同。
      2.電器用品保管袋封口封條應令收容人簽名捺印,並於袋面上以簽
        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
(六)物品保管工作劃分及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1.其他監所移禁入監收容人之物品保管,由總務科保管股人員負責
        辦理。
      2.週一至週五日間院檢或治安人員押解新收收容人入監後,總務科
        保管人員會同新收收容人取其個人應保管之物品攤開在桌面上,
        眼同檢視分類,詳細點收攜入物品之數量無誤,依類別辦理保管
        手續,完成後妥為收存。
      3.夜間或例假日委請戒護科、女監指派夜勤人員負責協助辦理新收
        收容人物品代收業務。
      4.戒護科、女監夜勤主管物品代收作業完成,應將收訖之貴重物品
        、電器用品、一般物品等於翌日點交總務科保管人員保管,並於
        物品保管登記簿簽收;貴重物品置放於保險櫃,一般物品統一置
        放於倉庫,並輸入電腦建檔備查。
      5.總務科物品保管承辦人員應於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依分戶卡、
        物品保管登記簿逐一點收,予以清點核對,如有疑義時由總務科
        保管人員會同相關戒護代收人員、收容人重新核對。
(七)收容人出監領回保管之物品:收容人釋放時,應交還其被保管之物
      品,經其當場清點確認無誤後,並使其於物品保管分戶卡上之「保
      管物品已全數領回」欄內簽名捺印。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
      1.物品保管分戶卡一式二聯為保管重要公文書,應詳實填載,正本
        交總務科保管股保管,副本交收容人收執。
      2.填寫完畢後,令收容人於分戶卡、物品保管登記簿指紋欄及物品
        袋上捺印指紋確認,並由負責代收承辦人員蓋章以示負責;如有
        新增或修改,均應於登載或更正後令收容人於新增欄位或修正處
        捺印指紋。
      3.保管物品品項及數量應詳為填寫,於物品分戶卡下方註明並複誦
        :「除上述所列保管之物品外,尚無任何物品,今後不得再有異
        議。」並捺印確認,切勿籠統含糊造成遺漏情事。
      4.辦完新收後應於分戶卡上方加蓋各該類(貴重物品、一般物品、
        電器用品、身分證)保管之小方章及新收日期。
      5.在監收容人得具書面報告,申請指定家屬領回其保管之各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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