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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才藝班學生作品處理程序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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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才藝課程學生作品,經奉核定准予領用時,承辦人員應填具領用單據
    ,並註明發受對象、品項及數量。(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