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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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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
七、各矯正機關應指定遠距訊問相關設備之保管維護人員,妥慎保管及維 護。如有設備故障致無法正常辦理遠距訊問時,應即於網站系統中註 記,並聯繫已排定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告知取消原已排定之遠距訊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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