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9 07:0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矯正機關配合辦理遠距訊問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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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矯正機關應指定遠距訊問相關設備之保管維護人員,妥慎保管及維
    護。如有設備故障致無法正常辦理遠距訊問時,應即於網站系統中註
    記,並聯繫已排定訊問之法官或檢察官,告知取消原已排定之遠距訊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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