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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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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書記官開庭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開庭前,應提前到庭,詳加檢查操作錄音、錄影及電腦設備,如有
      故障,應立即通知總務科、資訊室查看修理,以免開庭中發生故障
      ,延誤開庭時間,退庭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二)應注意攜帶大型信封套數紙,於每一案件開庭完畢,立即將該案件
      之所有相關資料放入信封內(如當事人庭呈之卷證、照片、小錄音
      帶等證物),並於信封上註明案號,與本案卷宗一併捆綁,以免掉
      落遺失。
(三)退庭時,書寫後所廢棄之紙張,不得任意棄置於偵查庭,應攜回辦
      公室銷毀或另行妥適處置。
(四)開庭中因故離開偵查庭時,應將文卷妥為收置,以防偵查資料外洩
      ;對於偵查內容,應注意保密,且不得談論或洩漏與案情有關之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