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新收考核及編級期間違反紀律施以懲罰者,依下列規定延緩編級: (一)有違反紀律者,延緩編級一個月。 (二)處停止戶外活動五日以下者,延緩編級二個月。 (三)處停止戶外活動七日者,延緩編級三個月。 前項情形起分不予核低,但得作為日後進分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