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因病不能參加作業審查之依據: 參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病不能參加作業 者,係對於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 參加作業時之處理辦法,其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者 ,其作業成績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條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 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