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管理與運用:
(一)本所應指派專人負責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之延聘、訓練、管理與考
核等事項。並隨時提供其從事服務之相關訊息與應遵守事項等。
(二)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服務事項與人員運用方式等,應由本所督
導人員統籌規劃、分配。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服務時,本所應視情況提供下列協助:
1.提供個別輔導資料及安排各項活動。
2.發給志工識別證。但於延聘期滿或解聘時,應予收回。
3.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4.如有安全顧慮時,提供必要之人力以維護其安全。
5.提供相關之工作日誌、教學紀錄、輔導紀錄等簿冊表件,以供其
填載。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所從事服務時,應配戴志願服務證或志工識
別證。前項證件及志願服務相關證件均應妥為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使用。如有遺失應登報作廢並向本所申請補發。
(五)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因故無法續任職務時,應儘速繳回志願服務有
關證件或志工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