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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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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臺北少年觀護所民眾陳情(抱怨)案件處理程序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6 日
7
七、民眾陳情 (抱怨) 案件應於三日內將調查處理情形書面回覆抱怨人, 如無法於期限內回覆者,應先與抱怨人電話聯繫,說明處理進度,最 遲一週內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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