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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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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規受刑人停止計分者,以最後給分當月分數二分之一起分,停止計
    分一個月後,再經六個月之考核,停止計分二個月後,再經九個月之
    考核,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增恢復至原有分數;未受停止計分者,
    以上月分數七成核分後,再經三個月之考核,保持良好行狀,始得遞
    增恢復至原有分數。違規受刑人未恢復原有分數前,其遞加分數不受
    每月進分標準限制,應依實際悛悔情形核給,但不得高於二.九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