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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
7
七、保管
(一)機密檔案,應使用密封式鐵櫃保管。
(二)各科室依規定將歸檔之文卷,由承辦人員將文卷逐件登入歸檔清單
      ,送交檔案室由管檔人員點收後,並編纂年度各科室檔案索引總簿
      。
(三)每年歸檔數量應於年終由檔案管理單位陳報所長核閱。
(四)檔案保管場所,不得擅自進入。